地理国情普查中地表覆盖归类基本方法
“所见即所得”
–由于地表覆盖分类的基本依据是地表覆盖物的物理特性,而非土地利用分类中侧重于土地的社会属性,因此从分类判读的原则方法角度来说,可以称为“所见即所得”。
–但这一原则并不能绝对化。由于地表覆盖和土地利用之间的耦合关系,有时候很难严格区分某类型是属于土地利用类型还是土地覆盖类型。
–例如耕地,严格从地表覆盖的角度来讲,应该从生长的农作物来进行地表覆盖类型定义,要按照这一原则反映地表覆盖的客观状态,1年中需要多期影像才可能,由于目前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的原因,这是不可行的。因此需要对这种范围的地表进行时间尺度上的综合,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耕地这一更偏向土地利用的类型。
–但即使是这样,这里的耕地,也实际上是从土地的外在表现上归纳出的一个概念,而不是土地利用中惨杂了很多政策法律因素的耕地概念。
自然优先
–植被覆盖、裸露地表等类型中通过影像甚至实地核查均难以区分人工和自然的类型,一般采用“自然优先”的原则进行归类。
如人工繁育的树林或草场,从影像上甚至实地核查均难以确定是否为园地或人工草地,优先归入林地或天然草地的相应类别。
又如野外人工长期堆积弃置的砂土,经年累月成为自然的一部分,从外观上难以区分其成因的,归入裸露地表中的沙质地表。
–采用自然优先原则的前提是难以区分其具体成因。从人与环境的关系角度来说,人类的任何活动结果都终将成为自然的一部分,因此无法判定的情况下,归入偏自然的类别,出错概率更低,更符合自然规律。
立体覆盖
–对于不同高低植被立体覆盖的范围,如乔木林下有灌木,果树下面有疏菜等情况,以顶层树冠的优势类型确定其植被覆盖类型;
–对于树冠遮蔽道路、树冠遮蔽沟渠的情况,地表覆盖中按照植被归类;地理要素(地理实体)中按照道路和沟渠的要求采集。
–树木遮盖房屋的情况和遮盖路和水的处理方式不一样,应尽可能根据房屋的轮廓按照房屋归类。
–有屋顶绿化的范围,应归入房屋建筑或房屋建筑区;
–桥面跨越大面积的水面,应归入水体类型(如果桥面宽度和水面宽度差不多,按路面采集,水面断开;如果水面宽度大于桥面,路面断开,水联通);跨域峡谷,应按照地面的实际覆盖归类。
–对于高架路,不考虑路下的情况,地表覆盖中按照上层道路归入路面;
–其他在空间上被多种类型立体层叠覆盖的情况,地表覆盖分类一般采用“就近就大”的原则,即以面积占绝对优势的类型为主。
因城市的大比例尺数据比较丰富,即使树木遮挡也能够方便的勾绘出真实的道路范围,反而按照树冠范围分类会造成工作量加大。是否可以按真实地表采集路面?
–对于大面积被植被遮盖的道路,建议按照植被归类;如果只是零星小面积的,可以不做处理,归入道路路面。
线状地类
–耕地、库塘、固化池、大棚等连片区域内部斑块之间的田埂、小路、水渠、林带等狭长条带,如果宽度在5米(含)以下(执行GDPJ03-2013《采集要求》),或者连片达不到实地400平米的,可以就近归并到相邻的耕地、库塘、固化池、大棚等类型中。
–也适用于房屋建筑区内的情况
“预见性”
–对于正在发生变化且变化周期较短的类型,如即将完工的建筑工地、栽种果树幼苗的耕地等,在普查时点规定的时间,按照通常规律可预见会变为另一种类型。但采集信息时依据的影像或当前的状态并不能完全体现将来普查时点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处理:
1)按照预见的时点时状态进行采集,采集时建议做特别标记,以利于后期时点统一时做重点核查;
2)按照影像反映的状态进行采集,采集时也需要做特别标记,后期时点统一进行核查。
–由于“预见”需要一定的领域知识,这种方法不宜滥用。
–采用这种方法时,第一种方式应慎用,否则容易起反作用,建议一般采用第二种方式处理。
枯水期水面
部分地表覆盖类型图斑与对应的地理要素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约束关系,主要包括:
–1)水体要素和水面范围。覆盖分类的水面类型图斑一般位于河渠、湖泊和库塘等水体实体的内部,只有依据的影像正好是丰水期拍摄的,两者的范围才可能完全一致。
–2)道路要素与路面范围。地表覆盖中归为路面类型的图斑范围内可能会有对应的符合要素采集条件的道路要素;但由于遮蔽、数据源识别能力等原因,有道路要素的地方其地表覆盖分类不一定是道路类型,可能是植被或其他遮蔽道路的覆盖类型。也就是说,所有按要素采集的道路中心线,在未被完全遮蔽且影像可识别的地区,必须与地表覆盖中的道路图斑保持空间位置和属性值的一致性。
–3)房屋建筑区与单位院落。单位院落与房屋建筑区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但位置上有关联性。单位院落的范围内,一般应该存在属于房屋建筑区的地表覆盖类型。
–4)堤坝覆盖类型与堤坝要素。堤坝要素用线表示,应该位于作为覆盖类型的堤坝图斑范围内。